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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局行政审批事项

    
许 可 事 项
许 可 条 件
许 可 程 序
许 可 依 据
承诺时限
提 报 材 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许可 1、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2、建设项目对地震观测环境无影响或已采取相关措施;3、建设项目已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且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获省地震局批准; 1、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选址定点前),持项目建议书及批件、选址位置图到市地震局窗口领取并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2、地震局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审核意见;3、根据评审通过的《安评报告》核发《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17、19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4、11条。3、《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7条。4、《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4、8、11条。 提交安评报告后当日办结 1、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2、项目建议书及批件;3、工程选址位置图;4、安评报告。
一般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标准)审核 1、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2、建设项目对地震观测环境无影响或已采取相关措施; 1、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选址定点前),持项目建议书及批件、选址位置图到市地震局窗口领取并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核表》;2、地震局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审核意见;3、核发《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7条。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25条。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3、4、5条。4、《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7条。 当日办结 1、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2、项目建议书及批件;3、工程选址位置图;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核 1、建设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2、建设项目对地震观测环境无影响或已采取相关措施; 1、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选址定点前),持项目建议书及批件、选址位置图到市地震局领取并填写《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2、地震局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审核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5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2条。 即收即办 1、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登记表;2、项目建议书及批件;3、工程选址位置图;
淄博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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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内容
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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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审核,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许可和一般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标准)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05年政府令第50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136号)。 2306862
监测预报科 地震监测监督管理,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以及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2003年政府令第3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136号)。 2159027
震害防御科 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及不按地震小区划结果或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对违法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2003年政府令第3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136号)。 2182940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2003年政府令第3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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