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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答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地震科普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1997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于1999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3.修订后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1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4.防震减灾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5.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6.《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26日经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9.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10.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11.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12.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13.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 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14.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15.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
16.跨越地震活动断层的公路、铁路(地下铁路)、输油(汽)管线、通讯光(电)缆和远距离调(输)水管线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17.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
18.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2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21.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
23.地面及建筑物(构筑物)受地震破坏的程度称为烈度。
24.我国将地地震烈度划分为12度。
25.地震前兆分为宏观前兆和微观前兆。
26.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坏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2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可事后解释。 (× )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
29.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30.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可以直接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31.新建、改建、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32.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法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33.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34.新建的15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设置强震观测设施。
35.全球三大地震带是环太平洋地震带、欧亚地震带和海岭地震带。
36.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设置地震监测台网。
37.“预报”的地震震级很精确,发震时间、地点很具体的传闻是谣传。
38.避震应当容易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
39.避震应当选择厨房、厕所、储藏室等开间小的地方。
40.地震后抢救受伤人员应当先救远,后救近。(×)
41.地球内部发生地震的地方叫震中。(×)
42.我省郯城曾发生8.5级巨震。
4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4. 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5.地震容易引发火灾、水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
46.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47.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48.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土管部门处1-10万元罚款。
49.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50.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51.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基本生活品的统一发放和分配、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交通管制等。
52.我省内陆及沿海分布着郯庐、聊考、燕山—渤海等地震活动构造带,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
53.地震宏观前兆现象主要有地下水异常、动物异常、地声、地光等。
54.我国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55.当地震发生时你住褛房,在家里应该躲进开间小的房间或卫生间。
56.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形成震灾的原因主要有没按抗震设计要求进行设防、没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建筑物建在活动断层上、建筑物建在软弱地基上。
57.当地震发生时你在户外应就近选择宽阔地、迅速离开高大危险物、避开过街桥、立交桥。
58.地震时睡觉的人被惊醒,吊灯摆动,地震烈度达到4-5度。
59.选择建设场地应该选择在基岩且稳定的地方。
60.我国发生的自然灾害中,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灾害是地震灾害。

 

 

1、什么是地震?
答:因地球内部缓慢积累的能量突然释放或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地球表层的振动叫地震。
2、地球内部可分为几层?哪一层常发生地震?
答:地球内部由表及里可分为地壳、地幔、地核三个圈层。据统计90%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地壳中,其余的发生在地幔上部。
3、根据成因地震分为哪几类?
答:按成因分为天然地震、诱发地震和人工地震。天然地震包括构造地震、火山地震和塌陷地震。
4、按地震成因划分,目前世界上发生的地震主要属于哪种类型?
答:主要属于构造地震。
5、地震的五个基本参数是什么?
答:发震时刻、震中经度、震中纬度、震源深度和震级。
6、什么叫震源、震中、震中距?
答:地球内部发生地震的地方叫震源。震源在地面上的投影点称为震中。从震中到地面上任何一点的距离称为震中距。
7、什么叫震源深度?何谓浅源地震、中源地震、深源地震?
答:从震中到震源的距离叫做震源深度,震源深度在60公里以内为浅源地震;震源深度超过300公里的地震叫深源地震;震源深度介于60~300公里之间的地震为中源地震。
8、何谓地方震、近震和远震?
答:震中距在100公里以内的称为地方震;震中距在100~1000公里的称为近震;震中距超过1000公里的称为远震。
9、什么是震级?
答:震级是对地震大小的一种量度,它与震源释放出来的能量多少有关。能量越大,震级就越大。
10、目前世界上记录到的最大地震是哪一次?震级有多大?
答:是发生于1960年5月22日的智利地震,震级为 8.9级。
11、我国历史上最大的地震火灾发生在何时、何处?
答:1739年银川8级地震引起的火灾,大火烧了5天5夜。
12、何谓地震烈度?影响烈度的因素有哪些?我国采用的地震烈度表最高烈度为几度?
答:地震对某一地区的影响和破坏程度称地震烈度,简称为烈度。一般而言,震级越大,烈度越大;离震中越远,烈度越低。影响烈度的因素,除震级、震中距外,还与震源深度、地质构造和地基条件等因素有关。我国采用的地震烈度表最高烈度为Ⅻ度
13、震级和烈度有何不同?
答:震级反映地震本身的大小,只跟地震释放的能量多少有关,它是用"级"来表示;而烈度则表示地面受到的影响和破坏程度,它是用"度"来表示。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而烈度则各地不尽相同。
14、何谓等烈度线?等烈度线图有什么作用?
答:等烈度线是地面上各相同烈度点的连线。等烈度线图绘出了地震影响的总轮廓,为我们进行震灾评估、部署抗震救灾和发放救灾物资提供了科学依据。
15、什么叫地震序列?
答:广义指由多次地震活动、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依序排列而形成的一种组合及其特征的表述;狭义指对一次较强地震发生后,余震活动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依序排列而形成的一种组合及其特征的表述。
16、什么是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
答: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严重破坏性地震是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救援行动的地震事件。
17、地震是如何分类的?地震一般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按对地震活动的过程性特征的定性表述划分类型。一般可区分为:孤立型、双震型、震群型、前震-主震-余震型、主震-余震型。
18、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是谁发明的?在哪次大地震中得到验证?
答:世界上第一台地动仪(候风地动仪)是我国东汉科学家张衡于公元132年发明的;并于公元138年记录到陇西大地震。
19、我国最早的地震台和地震遥测台网建于何时何地?
答:1930年我国自己建设的第一个地震台-北京鹫峰地震台,在李善邦和秦馨菱先生主持下建成。1966年北京建成的遥测台网是我国第一个遥测地震台网,当时有8个子台。
20、什么是体波和面波?
答:能在地球内部传播的波是体波,沿界面运动的次生波是面波。
21、什么是横波和纵波?
答:质点振动方向与波前进方向垂直的波叫横波,质点振动方向与传播方向一致的波叫纵波。
22、什么是地震带?我国主要的地震带有多少条?世界上有哪几个大地震带?
答:地震发生较多又比较强烈并与大型活动构造带有内在联系的地带,叫地震带。我国主要的地震带有23条。世界上主要有三大地震带:①环太平洋地震带;②欧亚地震带;③海岭地震带。
23、为什么说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
答:据统计,我国大陆7级以上地震约占世界大陆地震的三分之一,因地震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球地震死亡人数的二分之一左右。我国处在世界上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之间,有些地区本身就是这两个地震带的组成部分,并且广大地区都受它们的影响。
24、我国地震较多的省(自治区)是哪几个?
答:我国地震较多的省(区)依次是台湾、西藏、新疆、云南和四川等。
25、我国"南北地震带"贯穿了哪些地区?
答:该带从我国的宁夏,经甘肃东部、四川西部、直至云南纵贯中国大陆,方向大致为南北向。
26、山东历史上记载的最大一次地震发生在何时何地?多大震级?震中烈度有多少?
答:1668年,在郯城-莒县一带,发生8.5级巨震,震中烈度为Ⅻ度(Ⅻ度烈度表的最高烈度)。
27、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在山东内陆的破坏性地震有几次?它们分别发生在何时何地?震级、震中烈度为多少?
答:有两次。一次是1983年11月7日,在菏泽发生Ms5.9级地震,震中烈度为Ⅶ度强。另一次是1995年9月20日,在苍山县发生Ms5.2级地震,震中烈度为Ⅵ度。
28、根据山东区域的地质结构和地震活动特征,我省陆地可划分为哪几个主要的地震构造带?
答:东有沂沭(郯庐带中段)带,西有聊考带,这是我省两条强地震构造带。其次还有诸城-惠民带和临沂-济宁带等中强地震构造带。
29、建国后,山东早期建成的地震台站是哪些?
答:1966年邢台地震后,中科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帮助筹建山东地震台站,1967年2月正式建成泰山地震台,随后一年,又相继建立了定陶、苍山、莱阳地震台,初步形成测震台网。山东最早的地震前兆观测台是由地质部地震地质大队于1969年1月在长清建立的地应力站。
30、一年中地球上的地震有多少?
答:地球上天天都有地震发生,而且多到一天就要发生一万多次,一年约有五百万次。其中能造成破坏的约有一千次。一般情况下,小于3级的地震,人们感觉不到;3级以上才感觉,称为有感地震。
31、何谓地震前兆?常见的地震前兆现象有哪些?
答:地震前自然界发生的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叫地震前兆。包括微观前兆和宏观前兆。常见的地震前兆现象有:小地震活动,地壳形变,地磁、地电、地应力、地下水中氡气含量或其它化学物质变化,地下水位水温异常变化,动物异常反应等。
32、地下水前兆异常有什么变化特征?应当排除哪些干扰?
答:地下水位升降及变色、变味、翻花、冒泡,温泉水温的突然变化等,都有可能是地震前兆。但是,地下水的变化是一种很复杂的现象,必须注意排除下雨(下雪)、干旱、河水涨落、冰雪融化、人为抽水及灌溉、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的干扰。
33、何谓地震预报?地震预报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地震预报是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以及地震影响和破坏程度的预测。地震预报的三要素仅指发震时间、地点和震级。
34、什么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对我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十年左右(或更长一段时间)可能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应重点加强监视和采取防御措施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地区。
35、什么是地震重点危险区?
答:指在一年或稍长时间内,我国西部(宁、甘、川、滇以西)可能发生6级以上,东部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经国务院批准,应强化跟踪、力争作出震前有效预报的地区。
36、什么是短期预报?
答:指对三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37、什么是临震预报?
答: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38、1976年的唐山地震造成多少人员伤亡?
答:造成24万人死亡,16万人受伤。
39、1999年台湾地震和土耳其地震造成多少人员伤亡?
答:1999年8月17日土耳其地震造成16000人死亡,200多亿美元经济损失。9月21日的台湾地震造成2400人死亡,118亿美元经济损失。
40、2001年1月26日印度地震造成多少人员伤亡?
答:造成16400人死亡,45亿美元经济损失。
41、地震灾害有哪些特点?
答: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瞬间发生、破坏剧烈、次生灾害严重、监测预报困难、社会影响深远等特点。
42、影响地震灾害大小的因素有哪些?
答: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包括震级、震中距、震源深度、发震时间、发震地点、地震类型、地质条件、建筑物抗震性能、地区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明程度等。
43、地震破坏性作用有何特点?
答:①破坏面积大;②具有连锁性,常称为地震灾害链;③多发性;④破坏社会功能。
44、地震直接灾害有哪些?
答:地震直接造成建筑物破坏以及山崩、滑坡、地裂、地陷、喷沙、冒水等地表的破坏和海啸。
45、什么是地震次生灾害?
答:因地震的直接破坏而引起的一系列其它灾害,包括:建筑物工程设施破坏而引起的火灾、水灾和煤气、有毒气体泄漏;细菌、放射物扩散等对生命财产造成的灾害;社会功能瓦解、社会经济瘫痪等社会性灾害。
46、如何判断地震的远近?
答:地震时,如果感觉到先上下颠动,后左右晃动,应判断为近震。如只感觉到左右晃动,说明地震较远。
47、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最主要原因什么?
答:据统计,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85%是由于各类建(构)筑物的破坏和倒塌所致。
48、为何城市的地震次生灾害十分突出?
答:城市是支持城市运行的各种生命线工程高度集中的地区,如交通、通讯、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地上地下各种管网密布,所以地震次生灾害突出。
49、地震灾害损失大小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答:①地震强度(震级和烈度);②震中距离;③震区人口密度;④建(构)筑物的抗震性能及分布密度;⑤发震季节和时间;⑥有无地震预报;⑦有无地震应急预案;⑧抢救速度;⑨人们是否具有防震抗震知识;⑩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
50、世界地震史上,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是哪次地震?
答:1556年1月23日发生在我国陕西华县的8级地震,死亡人数约83万。
51、大震后,余震还会不会造成建筑物的破坏?
答:许多建筑物受到主震冲击后,虽然还未倒塌,但已变得不牢固,这时如果再来一次较强余震,尽管它的震级小于主震,但它所造成的破坏可能比主震还大。
52、什么叫地震应急?
答: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抗震救灾和抢险行动。
53、在选择建筑物的地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般说来,地基的选择应避开以下地方:①活断层通过的部位及附近;②地下水位较浅的地方和松软的土地,如古河道、旧池塘或沙滩及其填充地带上;③矿山陈旧坑道容易冒顶的地方。
54、地震时,为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城镇居民首先要做的是什么?
答:切断电源、燃气源,防止火灾和中毒。
55、地震时,人员疏散应避开哪些地方?
答:高大建筑物、窄小胡同、高压线、变压器、陡山坡、河岸边。
56、地震发生时,在家中如何进行防护?
答:保持清醒,头脑冷静,就地避险,不可冒然外逃,可选择安全的地方(如床下、桌子底下)躲避;住单元楼内,可选择开间小的卫生间、厨房、储藏室及墙角躲避;同时,要关闭电源,关闭煤气,熄灭炉火,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泄溢;高层住户向下转移时,千万不能跳楼,也不能乘电梯。当大地震发生后,利用两次地震之间的间隙,迅速撤离。
57、地震发生后,在室外如何进行个人防护?
答:保持清醒;头脑冷静,汽车司机要选择安全地带刹车,火车司机要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尽量停留在开阔地方,远离高大建筑物,高压线;在山坡上不能跟滚石往下跑,应躲在山坡隆岗背后,同时要远离陡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威胁。
58、地震发生时,在工作岗位如何进行个人防护?
答:在办公室内要赶紧藏在办公桌下,震后迅速撤离;正在工厂上班的工人,要立即关闭机器,切断电源,然后迅速躲在安全处。对于特殊的部门(如电厂、煤气厂、钢厂、核反应堆等)按地震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专门操作程序运作。
59、地震发生时,在公共场所如何进行个人防护?
答:在影剧院、体育场馆,演出或比赛要立即停止,观众应躲在排椅下、舞台脚下,震后在工作人员组织下有秩序地分路疏散,防止慌乱、拥挤;正在上课的学生,迅速在课桌下躲避,地震停止后,在教师统一指挥下,迅速撤离教室,就近在开阔地带避震,切忌拥挤、跳楼。
60、什么是生命线工程?
答:生命线工程主要是指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系统的工程;电力、燃气及石油管线等能源供给系统的工程;电话和广播电视等情报通信系统的工程;大型医疗系统的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交通系统的工程等等。
61、何谓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及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其目的是为工程抗震确定合理的设防标准,实现震时既安全、建设投资又合理。
62、怎样识别地震谣言?
答:①不是政府正式向社会发布的地震预报;②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说得非常精确;③说国外"××专家"、"××报纸"、"××电台"已预报了我国要发生地震;④说"××地震办公室"、"××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已发布了的地震预报;⑤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地震谣传。
63、我国本世纪第五个地震活跃期开始于何年?以哪次地震作为标志?
答:始于1988年。以1988年11月6日云南澜沧-耿马7.6级地震作为标志。
64、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是什么?
答:① 地震监测预报;② 震灾预防;③紧急救援。
65、《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是哪年发布的,它对单位和个人有什么规定?
答:1995年。它对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规定:①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②禁止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③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66、市地震办公室于哪一年成立?
答:成立于1975年。
67、淄博遥测地震台网建于哪一年?
答:淄博遥测地震台网始建于1990年,原为模拟记录,1999年7月,台网进行了数字化改造。
68、我市区域内有哪些主要的断裂?
答:禹王山断裂、上五井断裂、益都-无棣断裂、淄河断裂等,其中禹王山断裂穿过博山至周村,上五井断裂穿过沂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防震减灾任务。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第十三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基本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网,由有关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
本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监测台网的监测设施、设备、仪器和其他依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仪器。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备和地震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地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第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但是,本条第三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别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 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法所称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灾害。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灾害评估准备;
(六)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的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本法所称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灾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国家采取相应行动的地震灾害。
第三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
(一)交通管制;
(二)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须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四 )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 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玫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灾害预防,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投入。
第五条 防震减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公安、民政、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先进科研成果的学术交流和推广应用,跟踪国际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震的群测群防工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阻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本省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监测、传递、分析和处理,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加强预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地震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现代化建设,更新落后设备,强化监测手段,不断提高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二条 省级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撤销与迁移,由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所需投资和维持运转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新建的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工程性质和防震减灾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强震观测设施,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新建的核电站、可能诱发地震的大型水库,必须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管理,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扰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路,信道及其设施。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征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地震监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站)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异常信息,必须及时核实、分析研究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内及邻近海域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国务院。
第十九条 在己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的发生,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地震灾害预防,包括工程性预防和非工程性预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震情和地震灾害预测结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二十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
第二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省或者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积极推行适合不同地区的乡村抗震住宅设计。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房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开展防震、避震训练;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还应当组织学生进行防震、避震的模拟性演习。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三十二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并根据震情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五条 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第三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所预报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内,预报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并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准备。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保障地震应急工作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震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有关参数做出速报,并及时对震后趋势做出判断。
第四十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的调查、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经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省人民政府宣布。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四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救灾职责,迅速组织抢救受灾人员,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处置措施。非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第四十五条 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国家救助、生产自救、公民互助、保险理赔、社会捐赠
自筹、信贷、国外援助等多种方式解决。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抗震设防要求,制定重建规划。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强震观测设施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造、散布地震谣言或者擅自泄露、发布地震预报意见,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紧急调用人员、物资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对防震减灾工作造成危害,应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在地震应急期内不坚守工作岗位,临阵脱逃的;
(三)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5号国务院令,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是,以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除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地震预报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九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 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
(二) 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
(三) 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
(一) 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一)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 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应当先报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后,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在震情跟踪会商中,根据明显临震异常形成的临震预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评审,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十五条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发生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时,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国(境)外提出地震预测意见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造成的不同后果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同时废止。

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灾害预测,以及对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工矿企业进行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等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构造环境。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必须避开活动断裂。
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 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建设工程项目见附件);
(二) 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三) 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
(四) 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新建城区、经济开发区和大型工矿企业。
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或者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市外单位到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登记。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评价报告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价报告5日内上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评审通过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抗震设防依据。
第十二条 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关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价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无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地震? 地震能造成哪些灾害?  地震前应做哪些准备
什么是震源和震中? 有地震异常就有地震吗? 个人如何避震与自救互救?
震级、烈度是一回事吗? 我国有哪些地震监测方法和手段? 地震发生后该做些什么?
地震分哪几类? 我国当前地震预报的水平如何? 地震时震区政府应当怎样应急?
地震有前兆吗? 如何识别地震谣传? 怎样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地震灾害有哪些特点 家庭如何制定防震措施  
怎样预报地震? 我国历史上波及范围最广的是哪次地震?  

  1.什么是地震? 地震一般是指地壳中因岩体断裂而释放能量引起的震动,同台风、暴雨、洪水、 雷电等一样,是一种自然现象。全球每年约发生地震500万次, 其中人们能感 觉到的地震约有5万次,能够造成破坏性的5级以上的地震约1000次,可能造成 巨大灾害的7级以上的地震约10次左右。

  2.什么是震源和震中?地下发生地震的地方,叫“震源”,震源正对着的地面叫“震中”。震中附近 振动最大,一般也是破坏最严重的地区,也叫“极震区”。从震中到震源的垂 直距离,叫“震源深度”。通常根据震源的深浅,把地震分为浅源地震( 震源 深度小于70公里)、中源地震(震源深度70—300公里)和深源地震 (震源深度大 于300公里)。全世界 95%以上的地震都是浅源地震,震源深度集中在5—20公 里上下。

  3.震级、烈度是一回事吗? 震级是按一定的微观标准,表示地震能量大小的一种量度。它是根据地震仪器 的记录推算得到的,只与地震能量有关。烈度是指地震在地面产生的实际影响, 即地面运动的强度或地面破坏的程度,烈度不仅与地震本身的大小(震级)有关, 也与震源深度、离震中的距离及地震波所通过的介质条件等多种因素有关。在 一定的地区范围内,在震源深度等条件相近的情况下,震级与烈度之间可以建 立起一定的联系。

  4.地震分哪几类?哪类地震对人类的危害最大? 地震分为天然地震和人工地震两大类。 天然地震主要是构造地震。它是由于地下深处岩石破裂、错动把长期积累起来 的能量急剧释放出来,以地震波的形式向四面八方传播出去,到地面引起房摇 地动。构造地震约占地震总数的90%以上。其次是由于火山喷发引起的地震, 称为火山地震,约占地震总数的7%。此外, 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产生地震, 如岩洞崩塌(陷落地震)、大陨石冲击地面(陨石冲击地震)等。人工地震是 由于人为活动引起的地震。如工业爆破、地下核爆炸造成的振动;在深井中进 行高压注水以及大水库蓄水后增加了地壳的压力,有时也会诱发地震。一般所 说的地震,多指构造地震,它对人类的危害最大。

  5.我国当前地震预报的水平如何? 地震预报特别是短临预报,是当今世界科学的一大难题,是现代高科技的前沿课 题。我国的地震预报由于国家的重视和其明确的任务性,经过一代人的努力, 已居于世界先进行列,曾成功地对海城等几次大地震做出了短临预报,因此经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审,做为唯一对地震作出过成功预报的国家,被载入史册。 但是,从世界范围来说,地震预报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完全掌握地震孕育发 震的规律,我们的地震预报主要是根据多年积累的观测资料和震例而作出的经 验性预报,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局限性。我们目前的地震预报水平和现 状,大体可这样概括:我们对地震孕育发生的原理、规律有所认识,但还没有 完全认识;我们能够对某些类型的地震作出一定程度的预报,但还不能预报所 有的地震;我们做出的较大时间尺度中长期预报有一定的可信度,但短临预报 的成功率还相对较低,特别是临震预报。

  6.我国历史上波及范围最广的是哪次地震? 我国历史上波及范围最广的地震是1920年12月16日发生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 的8.5级大地震,震中烈度Ⅻ度, 震源深度17公里,震中位于北纬36.5°、东经 105.7°。该次地震波及宁夏、青海、甘肃、陕西、山西、内蒙、河南、河北、 北京、天津、山东、四川、湖北、安徽、江苏、上海、福建等17个省、市 、 自治区。有感面积达251万平方公里, 约占我国面积的四分之一强。

  7.地震有前兆吗? 地震是地壳运动中岩石应力应变不断积累、增强,当其超过岩体破裂强度时所 发生的岩体突然破裂。所以,地震的发生总有一个应力应变长时期积累的过程, 当这个过程中应力强度增长到接近岩石破裂强度时,岩石中将出现小的破裂,且 其数量和长度随应力的增长而增大,并因此而导致岩石体积的膨胀,于是在地 表就能观测到地壳形变。微小破裂的发展一方面使岩石的物理性质如岩石密度、 弹性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还将使地壳中包含的水、气、汽、油等各种流体 开通其活动和流通的渠道。随着孕震区岩石应力应变增长,介质物理性质变化 和地下流体活动的增强,可以观测到地震活动性、地壳形变、地下水、地下气 体、地球电场、磁场、重力场等各种观测量的变化。在临近地震发生前还可以 观测到地下水位、水质等的突变,地声、地光、电磁波干扰、动物习性异常等 一系列宏观异常变化。我们把这些与地震的孕育和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异常现象 称之为地震前兆。因此地震是有前兆的。

  8.地震灾害有哪些特点? 1) 地震灾害严重程度与地震震级的大小、震源深度的深浅,震中距离的远近、地震动持续时间的长短有密切关系; 2) 地震灾害的次生灾害尤为严重,如火山; 3) 内陆直下型地震灾害严重; 4) 地震灾害持续的时间长; 5) 地震灾害的突发性强灾害程度大; 6) 地震灾害影响面广; 7) 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地区地震灾害严重; 8) 灾害因社会和个人防灾意识不同而不同; 9) 地震灾害对城市生命线工程破坏大。

  9.有地震异常就有地震吗? 在地震发生前,一般地都有大量的异常出现,但并不一定有了异常就发生地震, 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在实际的地震监测预报中发现,地震前兆有时具有非 常复杂的属性。除了有前兆异常出现并且随后有地震发生的情况外,往往还有 观测到前兆后没有发生地震的情况。那未为什么有前兆不一定有地震发生呢? 这是因为地震发生之前,在围绕将要发生地震的那个地区(即震源区),是一个应力高度集中的地区。由于应力集中和加强需要有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所 以如果我们的探测手段能正确地反映这个应力增强的过程,那末就等于正确地 观测到了地震将要发生的前兆。然而,在应力加强和能量聚积之后,以什么形式 释放能量,则有多种途径和可能。例如,能量可以以岩层突然的断裂错动形式 释放,这就有地震发生;也可以通过沿软弱的结构面和断裂的蠕动,或通过小幅 度、大面积的地形变而释放,这就无地震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是由当地的地 质条件所决定的。对此,我国已故的卓越科学家李四光先生早在1970年就深刻 地指出,即使是到了地震预报过关了的那一天,地震预报也不可能是百发百中的。

  10.我国有哪些地震监测方法和手段? 地震前兆是与地震孕育和发生相关联的异常现象。由于地震的孕育和发生是很复杂的自然现象,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将出现地球物理学、地质学、大地测量学、 地球化学及至生物学、气象学等多学科领域中的各种异常现象。经过系统的清 理和研究,自1966年邢台地震以来,我国已在70 多次中强以上地震前记录到 1000多条前兆异常。这些前兆异常可归为十大类,即地震学、地壳形变、重力 地磁、地电、水文地球化学、地下流体(水、汽、气、油)动态、应力应变、 气象异常以及宏观前兆现象。每一类前兆又包含多种监测手段和异常分析项目。 如地壳形变包含有大面积水准测量、断层位移测量、海平面观测、湖面观测、 地面倾斜观测等手段。地震学前兆分析项目是各大类前兆中最丰富的,包括地震活动分布的条带、空区集中、地震频度、能量、应变、b值、震群、前震、 地震波速、波形、应力降等三十多种异常分析项目。宏观异常项目亦是丰富多 彩,如地声、地光、火球、喷水、喷油、喷气、地气味、地气雾,井水翻花、 冒泡、突升、突降、变色、变味、井孔变形、各种动物行为的反常现象等等。 总之,由于地震孕育和发生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地震前兆具有丰富,多样和 综合的特点。归纳起来,前兆现象可分为十大类,其中包含的异常分析项目和观测手段可达近百项。

  11.怎样预报地震? 地震预报是在地震发生前通过对各种前兆资料的分析和研究,对未来可能发生地震的大小、地点和时间作出明确的判定,并将此判断向社会公众发布。因此,地震预报必须包括三项内容,即未来地震的震级、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总称为地震预报三要素。

   1).震级预报:由于地震是震源体应力应变积累的结果,地震越大,应力应变积累的时间和强度往往也越大,且震源区体积也越大。这些特点反映在地震前兆上,则表现为震级也大,地震前兆异常(主要指趋势异常)的持续时间长,前兆异常的空间展布范围亦大。

  2).时间预报:时间预报主要是根据地震前兆的发生过程判断地震发生的日期。 早期的前兆异常往往是慢速的、渐变和趋势性变化。越接近地震发生,异常变 化越激烈,呈现为快速和突发的特点,同时还出现地下水、气、油和多种动物 习性的宏观异常。据此可把发震时间判断为几月乃至几天之内。在临震时,还可能观测到地声、地光等前兆。所以根据异常发展的过程,可逐步分析并逼近地震的发生时间。此外,具体发震日期的预报还需要考虑某些外界触发因素, 如朔望日、磁暴、节气日等。 

   3).地点预报:从实践经验看,震中及其附近地区是由异常现象显露程度,异常幅度的大小,以及异常出现的先后来判断的。一般来说,异常集中程度最高、 幅度最大和发育最早的地区往往最接近震中。此外,根据地质构造分析和地震活动中空区、条带等异常图象,都可为未来地震震中区的预报提供线索。

  12.怎样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是指建筑物抵御地震破坏的综合能力。为提高建筑物的抗震 性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地基必须选好,土质坚实,地下水埋深较深,地震时地基不致开裂、塌陷或 液化。在不宜建设的地基上建筑,必须首先做好地基处理。

  2) 建筑物平、立面要力求整齐, 高度不要超过规定,避免过于空旷,尽可能 使开间小,隔墙多,以增加水平抗剪能力。如有特殊要求,必须事先采取措施。

  3) 建筑材料要有足够的强度, 联结部位或薄弱环节要加强,增加建筑物的整 体性能,同时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如果是单位或国家投资兴建的重点建筑物, 则必须请专业人员按国家颁布的规范进行设计。

  13.家庭如何制定防震措施? 家庭防震的重点,主要是保证震时和震后如何有条不紊地进行家庭的防震救灾。 根据各家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学习地震知识,掌握科学的自防自救方法。

  2) 分配每人震时的应急任务,以防手忙脚乱, 耽误宝贵时间。

  3) 确定疏散路线和避震地点,要作到畅通无阻。

  4) 加固室内家俱杂物,特别是睡觉的地方, 更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

  5) 落实防火措施,防止炉子、煤气炉等震时翻倒; 家中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 浴室、水桶要储水,准备防火用沙;学习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

  6) 学会并掌握基本的医疗救护技能,如人工呼吸、 止血、包扎、搬运伤员和 护理方法等。

  7) 适时进行家庭应急演习, 以发现弥补避震措施中的不足之处和正确识别地震谣传。

  14.如何识别地震谣传? 一个人具备了一定的防震减灾知识常识和科学分析能力,就能识别地震谣传。 识别地震谣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是否具有科学性。 例如:“某月某日某时将在某地发生某级地震的说法” 肯定是地震谣传,因为当前地震预报水平不可能对地震做出如此准确的临震预 报。

  2) 是否符合我国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国际惯例。 例如“某专家、某机构”预报 的地震这种消息必定是地震谣传,因为《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规定 ,地震预报由省级政府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布地震预报消息。联合国也曾规定任何国家都无权进行跨国地震预报。

  3) 有的盲目猜疑。 例如:有人将天气变化或自然界某些异常现象说成是将要发生大地震的前兆,这类传言也不可信。

  15.地震时震区政府应当怎样应急? 地震具有很大的突发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1) 紧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迅速抢救被埋压人员, 开展自救互救。

  2) 调遣抢险救灾队伍和调配抗震救灾物资组织医疗队、工程抢险队、救援队、 物资运输队等,按本单位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有秩序地开赴灾区,抢救生命和排除工程险情。

  3) 抢救被破坏的交通、通讯设施, 保证灾区政府特别是指挥系统与外部的通讯畅通,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

  4) 及时扑灭已发火灾、制止病毒、易燃、 易爆气体泄露。

  5) 安置灾民,迅速鉴定可住房屋, 搭建临时防震棚,指定疏散点及疏散路线, 分发救灾物资和食品,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6) 加强交通管制,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强化宣传及震情、灾情的报道,及时 平息各种地震谣传,安定人心,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 进行市场物价管制,防止哄抬物价和抢购风。

  16.地震发生后该做些什么? 当地震过后,也许有相当大的损失和人员受伤。此时,特别重要的是每个人必 须保持镇静,并互相照顾。首要的事是抢救那些受伤的人,再则是避免火灾发 生,然后估计损失情况,再着手采取补救措施。

  1) 保持镇定,从容进行分析你的具体情况。 

  2) 帮助受伤的人,必要时给予急救。 用毡子盖好伤员以保暖,帮助需药者找药。

  3) 检查火源,如可能就立即把火扑灭。

  4) 检查公用事业公司股票和设备的损失情况。 用嗅觉检查煤气,绝不能用火 柴和蜡烛去检查。如发现漏煤气,则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如电力线断,则关电 闸。如自来水管发生了破损,则关总阀。在适当时向公共事业公司报告损失情 况,并按他们的指示办。

  5) 在未肯定煤气漏否之前, 不要划火柴或用无罩的火 焰,也不要开启电灯和带电装置。

  6) 不要触摸电力线或与其连接的物体。

  7) 除呼救或报告严重紧急事件(医疗、火灾、 犯罪)或是执行必要的勤务工 作处,不要用电话,以免使忙碌的电话被占线面妨碍紧急的勤务工作。若为了 个人理由或满足好奇心理而用电话是不妥的(待紧急事件完全解决了,再与你 的亲友联系,让他们知道你是安全的和在什么地方)。

  8) 没有必要去游览和逛街。除非需要你去援救, 不要去参观灾区,也不要去 可能发生海啸的沿海地带。

  9) 在确定排污管确实未被损坏后才能恢复正常使用厕所。

  10) 穿上结实的鞋子, 免受破碎玻璃和其它尖的碎片伤害。

  11) 把危险的、散落的物品(如化学品、 汽油等)清除干净,并告之他人。

  12) 收听收音机播出的有关地震和灾害的情况。

  13) 对余震要有所准备。 因余震往往再次破坏使被主震损坏过的建筑物。

  14) 进出或活动在被破坏过的建筑物时,要特别谨慎,因随时有倒塌的可能。 同时,可能有来自漏煤气、电线或碎玻璃的危害。

  15) 如停电了,应先吃完了电冰箱里易变质的食物,再吃罐头食品和干食物。 若急于煮东西,则用轻便炉子和烤肉架。

  17.个人如何避震与自救互救?

  1) 在震中区,从地震发生到房屋倒塌,一般只有12 秒钟左右的时间,作为个人, 应保持冷静,做出正确有抉择。 假如你—— 在平房应当充分利用12秒时间跑出屋外,来不及跑时可迅速躲到桌下、床下及 紧挨墙根下和坚固的家俱旁,趴在地下,闭目,用鼻子呼吸,保护要害,并用 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以隔挡呛人的灰尘。正在用火时,应随手关掉煤气开关 或电开关,然后迅速躲避。 在楼房 应迅速远离外墙及其门窗,可选择厨房、浴室、厕所、楼梯间等开间 小而不易塌落的空间避震,千万不要外逃或从楼上跳下,也不能使用电梯。 在户外 要避开高大建筑物,要远离高压线及石化、化学、煤气等有毒的工厂 或设施。在过桥时应紧紧抓住桥栏杆,待主震发生后即向桥头移动,正在行驶的 车辆应紧急刹车。 在工作间 应迅速关掉电源闸、门开关、然后就近选择机器、设备、办公家俱 或事先建立的“安全岛”内避震,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在公共场所 如车站、剧院、教室、商店、候车室、地铁等场所的人员、切忌 乱逃,要保持冷静,就地择物(排椅、柜架等物)躲避,伏而待定,然后听从指挥, 有序撤离。 在有毒气的化工厂区域内 要朝污染源的上风处跑,以免中毒。

  2) 自救与互救。 据统计,唐山大地震,震时被压埋的人数为57万人,通过自救、互救脱险的人 数达45万左右。一般来说大地震后半小时内救出的被埋压人员生存率达99%, 由此可见,自救、互救是减少伤亡的主要措施之一。

自救:它要求被埋压人员

  (1)有坚定的生存毅力, 消除恐惧心理,相信能脱离险地

  (2)不能脱险时, 应设法将手脚挣脱出来,消除压在身上的物体,尽快捂住口 鼻,防止烟尘窒息,等待救援;

  (3)保持头脑清醒,不可大声呼救, 用石块或铁具等敲击物体来与外界联系, 保存体力,延长生命;

  (4)想方设法支撑可能坠落的重物,若无力自救脱险时, 应尽量减少体力消耗, 等待救援。

互救: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听被困人员的呼喊、 呻吟、敲击声;

  (2)要根据房屋结构,先确定被困人员的位置,再行抢救,以防止意外伤亡;

  (3) 先抢救建筑物边沿瓦砾中的幸存者,及时抢救那些容易获救的幸存者,以 扩大互救队伍;

  (4)外援抢险队伍应当首先抢救那些容易获救的是医院、学校、旅社、招待所 等人员密集的地方;

  (5) 救援需讲究方法。首先应使头部暴露。迅速清除口鼻内尘土,防止窒息, 再行抢救,不可用利器刨挖;

  (6) 对于埋压废虚中时间较长的幸存者,首先应输送饮料,然后边挖边支撑, 注意保护幸存者的眼睛;

  (7)对于颈椎和腰椎受伤的人, 施救时切忌生拉硬抬;

  (8)对于那些一息尚存的危重伤员,应尽可能在现场进行救治,然后迅速送往医 院和医疗点。

    18.地震能造成哪些灾害 ?

  1.直接灾害 由地震的原生现象和地震弹性波等直接造成的灾害。地震断层是构造地震最重要的原生现象,当其出露地表时即可看到;此外还有地震时造成的大范围的地面倾斜、升降和变形。如果这种原生破坏发生在人们栖息的地区,其造成的破坏或灾害是可想而知的。 地面震动会造成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破坏、地表的破坏(如地裂缝、地鼓包、地 基沉陷、砂土液化、喷水冒砂、山崩、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和水体的震荡 (海啸、湖震等)。地震时的溢出物和逸出物,如可燃性气体也会造成人畜烧伤。

  2.次生灾害 由于直接灾害打破了社会与自然原有的平衡状态或正常秩序从而导致的灾害。 例如地震火灾,地震水灾,有毒容器破坏后毒气、毒液或放射性物质等泄漏造 成的灾害。 地震灾害还会引发种种社会性灾害。这些灾害是否发生或灾害大小,往往与社会条件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常见的有瘟疫与饥荒。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又带来新的诱发性灾害,如交通事故、通信事故,以及被称为“第三次灾害”的计算机事故等。

  19.地震前应做哪些准备?

  (主要针对家庭而言) 有临震预报时应及时召开家庭防震会。分配各人震时应急任务 鉴于地震来临非常突然,家庭成员在平时应对防震避 震的具体工作有所分工,免得震时全家人心慌意乱,无所适从,应做的没人做,不该做的却做了,以至耽误了逃生躲灾的时间。因此,家庭防震会议需要明确 各人震时的职责和任务,例如爸爸负责灭火、断电、妈妈负责提带避震物品, 哥哥护送奶奶,等等。明确疏救路线和避难地点,并定出最快捷最安全的途径。一般说来,避难地点以靠近家居为原则。疏散时万一大家失散,需要订出连络方法。如相约的地点,采用与众不同的物体标志等。 准备避难和营救物品 在有地震预报的情况下,家庭成员每个人都应准备防震 袋,生活用品宜精不宜多。如手电筒、调频收音机、药品、嗽洗用品、食品水 壶、糖、盐、打火机、小刀、绳索、手套等。家庭成员的衣袋里最好装上一个小小的急救卡片,注明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本人血型、联系人姓名等项内容,便于他人营救时参考。震前尚需准备一些简单的营救工具,如 撬棍、锤子、斧头、小钢锯等,一定放在震后能够立即拿到的地方。如树上、房顶上、开阔的庭院中等。室内家俱布设要合理 大件家俱摆在墙体薄弱处,桌下、床下不放杂物,床铺 最好在离门近处摆放。服装物品固定位置存放,遇到夜震也能顺手穿衣、穿鞋、拿东西避震。室外环境要清楚 自己所居住的环境如何要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生地震,应如何躲逃为上策;甬道楼梯不可停放自行车和堆积杂物,以防地震来了影响畅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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