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市直有关部门: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明确责任,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增强地震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01]160号)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鲁震发救〔2OO5〕54号)的要求,制定《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
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进一步增强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切实搞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以及《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要遵循务实、高效的原则,以应急措施和人、财、物的落实为重点,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通过检查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计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进行。
各区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齐鲁化学工业园区,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五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三)《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四)《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条 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落实情况、主管领导对应急工作的重视程度、地震应急工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自查情况、通讯系统畅通情况等;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应急预案的备案;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包括:地震应急工作自查,地震应急演练及应急演练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地震应急实施细则的制定、人员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等;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指挥中心建设及软硬件设施配备,相关数据库建设,应急辅助决策系统运行,系统操作人员技能与日常培训等;
(五)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地震监(观)测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群测群防点建设,震情与灾情信息速报网络建设,速报信息员业务素质,值班情况;
(六)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包括: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的计划安排,计划的可行性及执行情况;
(七)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工作的开展情况,防御次生灾害和保障生命线工程安全的措施到位情况;
(八)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包括: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公众对防震减灾知识的了解,宣传活动,宣传方式、方法,宣传效果评价。
第七条 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法。
“淄博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由市地震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检查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应急检查的日常联系。一般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检查,也可根据震情形势组织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要求组织相应的地震应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了解区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地震应急检查情况。
第八条 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作适度宣传。
第九条 地震应急检查情况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通报或简报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根据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山东省地震局。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山东省地震局,市政府
淄博市地震局 2005年6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