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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市直有关部门: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明确责任,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增强地震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淄政办发[2001]160号)的规定,按照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鲁震发救〔2OO5〕54号)的要求,制定《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六日

淄博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进一步增强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切实搞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以及《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要遵循务实、高效的原则,以应急措施和人、财、物的落实为重点,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通过检查促进地震应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计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进行。
各区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齐鲁化学工业园区,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五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三)《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四)《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条 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的落实情况、主管领导对应急工作的重视程度、地震应急工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自查情况、通讯系统畅通情况等;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应急预案的备案;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包括:地震应急工作自查,地震应急演练及应急演练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地震应急实施细则的制定、人员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等;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包括:指挥中心建设及软硬件设施配备,相关数据库建设,应急辅助决策系统运行,系统操作人员技能与日常培训等;
(五)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地震监(观)测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群测群防点建设,震情与灾情信息速报网络建设,速报信息员业务素质,值班情况;
(六)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包括: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的计划安排,计划的可行性及执行情况;
(七)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性能鉴定与加固工作的开展情况,防御次生灾害和保障生命线工程安全的措施到位情况;
(八)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包括: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公众对防震减灾知识的了解,宣传活动,宣传方式、方法,宣传效果评价。
第七条 地震应急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法。
“淄博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由市地震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检查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应急检查的日常联系。一般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检查,也可根据震情形势组织不定期检查。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要求组织相应的地震应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了解区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地震应急检查情况。
第八条 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作适度宣传。
第九条 地震应急检查情况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通报或简报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根据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山东省地震局。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山东省地震局,市政府
淄博市地震局 2005年6月16日印发

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1993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淄政办发[1993]55号文件下发了《〈淄博市市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和〈淄博市防震减灾工作预案〉的通知》。同年成立了淄博市地震工作领导小组。

  1996年,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市政府在原《淄博市市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和《淄博市防震减灾工作预案》的基础上,以淄政发[1996]128号文件制定印发了《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999年和2001年,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又先后两次修订印发了《淄博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调整了淄博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县,各大企业和市直有关部门也都根据实际制定和修订了有关分预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于1993年制定了内部的应急预案,根据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相应修改了四次应急预案。1999年,编制了《淄博市震后早期快速工作预案》。

  2002年,修订印发了《淄博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并在局内部进行了应急演练。


地 震 应 急

  一、地震应急

  地震应急是在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采取的震前应急防御和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抢险救灾行动。包括三个阶段:即应急准备(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实施条件)、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
临震应急是指政府发布临震预报(10天内将要发生地震的预报)后,地震发生前在预报区采取的紧急防御行动和措施。
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进行如下工作:

  1、按应急预案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行使规定职责;进行应急检查,落实应急措施。

  2、根据地震大小、灾害损失估计和本地区建筑物抗震能力及设防情况,对处于地震威胁下的居民提出撤离和采取避震措施的劝告,紧急时,组织居民进行避震疏散或安置到空旷场所。

  3、紧急调用物资、设备,抽调人员组成抢险队、医疗急救队。

  4、对各种生命线工程,以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按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二、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在"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事先制定的,在破坏性地震即将发生或突然发生时,政府和社会采取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的行动计划。

  应急预案的制定必须坚持地震应急工作由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组织管理原则。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三类:①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务院批准);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国务院备案);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本级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应急预案,还应报国务院备案)。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指挥部的领导和组成人员应由当地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当地驻军和有关人员组成。

  2、应急通讯保障。要建立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和使用先进的技术,确保应急通讯网络畅通无阻。

  3、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的准备。抢险队伍和资金、物资是应急行动开展的物质基础,必须认真加以落实。

  4、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准备。应急救助必须依靠科技,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包括灾情监测与救灾指挥技术、照明技术、搜寻与定位技术、营救遇难人员技术、灾民安置技术等。

  5、灾害评估准备。评估准备包括评估队伍和基础资料的准备,以及用基础资料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灾害评估模型等。

  6、应急行动方案。应急行动方案是预案的核心内容,应根据地方和部门的实际逐项制定。主要有:地震速报、震情监视,灾情速报、灾害评估,抢救灾民、抢修生命线工程,交通运输、通讯保障,物资、食品供应,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与使用训练,医疗卫生,次生灾害防御、消防,灾民安置、社会治安,呼吁和接受外援、外籍灾民安置,经济补偿和对外宣传等。

  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补充中涉及重大事项的调整,应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 震 现 场 工 作
  

地震现场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较强地震发生后,在震区和围绕震区进行的各项应急工作,包括现场震情分析与趋势判断,现场震害的损失评估,地震地质、宏观烈度科学考察,现场的地震与前兆监测,现场的地方地震工作和社会宣传,工程结构震害和地震社会影响调查等。
  一、 地震灾害损失的定义和调查范围
  1、地震灾害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2、人员伤亡只统计人数。
  3、经济损失按当时市场价以人民币计算,并同时给出按统计不变价折算结果,或同时给出经济损失占灾区所在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4、评估可分两步进行,即初评估和总评估。
  5、军事设施和禁区另行评估。
  二、 现场地震灾害评估工作程序
  1、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按有关规定组成评估组进驻现场。
  2、了解灾情,确定极灾区和评估灾区范围。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准备评估所需基础资料,收集、了解灾区城市规模、城镇分布、房屋建筑类型、生命线工程和其它工程设施规模和分布、灾区支柱产业等。
  3、根据房屋破坏情况,在极灾区选取破坏典型的街区或村庄,按规定划定被调查房屋建筑的类型,统一破坏等级标准,房屋的破坏等级以栋为单元评定。
  4、划分农村评估区和城市评估区。根据抽样结果,计算破坏比、单位面积室内财产损失,并选定相应的损失比。
  5、核实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计算房屋建筑结构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室内、室外财产损失。会同市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确定各类生命线工程结构、其他各类工程结构和设施、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6、评定地震救灾直接投入费用,间接经济损失,汇总人员伤亡数目。
  7、填写表格,绘制图件,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三、 评估报告的编写
  1、评估报告是震灾评估的总结,应包括规定的各项内容,并对评估的各项予以说明。报告应列举评估的数据、资料、评估方法、分项及总评估结果,并附必要的表格与图件,做到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2、为积累基础资料,在总结破坏比和单位面积财产损失数据时,另外要按烈度重新整理统计,填写相应表格,烈度分布应根据地震科学考察工作的结果。
  3、在涉及评估工作的内容时,应在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的破坏情况。
  4、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前言
  ②地震基本参数(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震源深度)和地震烈度(宏观震中、震中烈度、烈度分布图)
  ③灾区概况和自然环境
  ④伤亡及无家可归人数
  ⑤建筑物及其它工程结构破坏
  ⑥经济损失值
  ⑦地面及其它破坏(未引起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文物古迹等破坏现象描述)
  ⑧有关表格及灾害等级
  ⑨地震灾害分析(灾害分布特点、灾害特征分析、防御和减轻震害的经验与教训)
  ⑩附件
  四、 灾情速报
  1、地震灾情速报(遭受≥5级地震)包括以下的内容: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情况、有感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等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情况,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情况等;
  (4)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2、破坏性地震灾情的速报时限为地震灾情初步评估结果上报之前;有感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时限为震后1小时内。
  3、地震灾情的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和按程序速报的原则。
  4、市地震局负责全市的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区、县科委负责辖区内灾情速报工作;乡、镇、办教科文卫委负责当地灾情速报工作。
  5、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各级灾情速报人员应迅速了解当地灾情或地震影响,并将初步情况速报市地震局值班室及当地政府。
  6、初次灾情速报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前,市地震局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2、6、6、6、…小时时间间隔,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地震局值班室续报情况。
  7、市内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各级灾情速报单位及责任人均应据情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8、 地震灾情速报项目:
  (1)震感范围;
  (2)人员伤亡情况;
  (3)牲畜死伤情况;
  (4)房屋破坏情况;
  (5)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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