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政办字[2003]10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淄博新城区地震小区划结果应用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淄博新城区的抗震设防工作,市政府和省地震局联合开展了淄博新城区地震小区划工作,区划结果已经省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并经中国地震局批准,作为淄博新城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和依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2002第7号),为切实搞好淄博新区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淄博新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必须使用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地震动参数。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前应取得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核意见书》,并作为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将新城区地震小区划的应用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程序。
       四、地震小区划结果实行有偿使用,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五、淄博新城区范围内符合《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六、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地震动参数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七、建设单位不按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国地震局令2002第7号的规定,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以相应的处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